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密切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学生的政治核心,是在各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组织教育学生党员和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证完成教育、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做好学生党支部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学校建设工程特色明显的河北省强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也可探索按社区或公寓等其他形式设置。党支部可以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第四条 学生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属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生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由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因各方面原因造成支部委员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条 学生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并能胜任支部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甘于奉献并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且党龄在一年以上的党员政治辅导员、党员教师或高年级学生党员干部担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 组织学生党员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努力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行动上的先进性,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要求学生党员在课程学习、科技创新、工程训练、培养实际动手能力、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密切联系学生,关心学生疾苦,及时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十一条 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学生内部中的矛盾,对学生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管理和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学生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学生党支部要经常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学生党支部应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习效果。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学生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认真组织学生党员参加党课教育。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半年一次。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内容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
第二十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党员定期分析党性,并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对学生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评议。通过评议,表彰优秀党员,批评、教育和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制度。规范入党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实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政治导师制、入党前的公开答辩制、发展对象的公示制、党员发展的票决制,确保党员质量。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
第二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定期征求党员和学生对党的工作的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有关班级的学生,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设立党员示范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日,开展党员承诺制和党员义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根据所属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学期和学年末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所属学院党委。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建工作考评激励机制,通过每年对学生党支部工作的量化考核、党建创新成果的评选、党建工作专项述职以及对党员承诺制情况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情况的检查评比,结合全校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评优,对学生党支部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七一”前。通过考核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全面推进学生党支部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范(试行)》(校党〔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