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所设奖学金。
第二章等级设置、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设立奖学金的种类
我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比,比例为1‰,奖励金额为每生3000元。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二、评定比例
以参评学生总数为基数,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
三、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
四、评定方法
1、校长奖学金
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班级第一名,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专业第一名;
⑵符合上述两个必备条件,以下作为优先条件:
①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②一年级学生英语通过四级,非一年级学生英语通过六级;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
③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
⑶校长奖学金不与其他类型奖学金重复获得;
⑷符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汇总,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按学校下达指标综合评定,择优推荐。
2、一等奖学金
⑴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0%,素质测评总成绩班级排名前20%;
⑵五项素质测评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
⑶测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二等奖学金
⑴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25%,素质测评总成绩班级排名前40%;
⑵五项素质测评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
⑶测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三等奖学金
⑴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50%,素质测评总成绩班级排名前60%;
⑵五项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
⑶测评学年内,课程成绩不及格门数不能多于1门。
第六条校友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我校毕业生成立的校友基金委员会设立。校友奖学金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评定条件由校友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共同制订,本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友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特殊贡献奖学金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企业奖学金
企业经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学校设立企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的依据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4、无故不缴纳学杂费者;
5、未按规定注册学籍者;
6、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者。
第十条欠缴学杂费学生获奖学金的,奖学金用于充抵所欠费用,余额发放。
第三章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是对个人所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表彰,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十三条荣誉称号评定条件及比例
一、三好学生标兵
获得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三好学生
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班、团干部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2、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学工部(学工办)、校团委(分团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评比,校学生干部中评选出30人,院学生干部中评出10人/学院。
3、学生干部课程成绩最多1门次不及格。
四.优秀毕业生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体评奖条件、比例如下:
1、积极要求进步,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均为优良;
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5、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0%。
第四章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院召开评优及奖学金评定会议,布置评优及奖学金评定工作,成立评优及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二、辅导员监督测评工作全过程,并及时解决评定过程出现的问题,保证评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评定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日期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工办将确定的初选名单汇总审核后,面向全体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工办将评定结果上报校学工部。
五、财务处核发奖学金,学工办发放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