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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信电学院   |   2018-05-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部)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并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5%的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部)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副书记任主任,学工办、教学办等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学院(部)评审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2.学生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3.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部)报送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对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生处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按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如出现受助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处根据本细则申请条件与评审要求,按程序评审出替换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更换受助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合理使用所获资金,积极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受助学生的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